医疗器械“举报有奖”这种局面,终于来了!
2016-06-22 08:53 河南商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首先推荐大家看一篇文章《整你没商量:“卧底”频现助飞检,6家械企遭通报》,这是联盟之前发过的文章,其中就提到这种“卧底”和“举报有奖”这种模式的相关头绪,奈何小编以为这种局面还要过段时间才出现,但是没想到惊喜来的如此突然!
为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省食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集中整治。
本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省内所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将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从事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公众如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一)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五)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特别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经营无证产品的。
(六)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七)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特别是未对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进行全链条冷链管理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该怎么罚??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2016年7月15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到期未报告的,将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③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④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吊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⑤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三晋都市报